黑龍江省印發關於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

近日,中共黑龍江省委組織部、黑龍江省財政廳、黑龍江省農業委員會、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黑龍江省金融工作辦公室印發瞭《關於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是推進農業現代化、提高農村公共服務能力、實現農民共同富裕的重要舉措,是加強農村基層黨的建設、鞏固黨在農村執政基礎的重要保障。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爭當農業現代化建設排頭兵”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委有關深化農村改台中中古餐飲設備回收革、加強農村基層黨建的部署要求,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和實力,提高村級組織自我保障、服務群眾、推動發展的能力,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現就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制定以下政策意見。

一、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的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符合專項資金政策的,各涉農項目主管部門應優先給予支持。新型城鎮化建設的相關扶持政策、資金和政府購買的農村社會化服務項目,優先向符合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傾斜。對政府撥款、減免稅費等形成的資產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管理和使用。各地要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加大對專項資金的統籌、整合力度,積極創新支持方式,對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給予傾斜。市(地)、縣(市、區)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年度預算安排一定比例資金,採取以獎代投、項目資助等方式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每年按所轄行政村總數一定比例,重點扶持年經營性收入5萬元以下的薄弱村。對村級組織招商引資和盤活集體資產資源引進企業的,稅收地方留成部分可獎勵給村。

二、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市(地)、縣(市、區)要科學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當地用地指標中統籌安排落實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所需用地指標,保障農村項目建設用地需求。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農業生產、加工、經營、服務設施,享受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同等的各項用地優惠政策。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項目,對宅基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由村集體按照規定用途管理和使用,經批準可將節約的建設用地指標調劑到城鎮建設使用,其土地增值收益按有關規定繳入國庫後,可通過預算或結算安排支出的方式專項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按照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探索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及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把村集體經濟組織納入全省農業信貸擔保范圍,省、市(地)、縣(市、區)農業信貸擔保機構在政策導向項目和業務范圍內,優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領辦創辦和參股經營的各類農業經營服務主體提供貸款擔保服務。鼓勵金融機構擴大有效擔保物范圍,對村集體經濟組織領辦創辦和參股經營的各類農業經營服務主體,以生產經營設備設施、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經營權、資產資源收益權、應收賬款等抵質押物申請貸款,給予支持。擴大農業保險補貼品種和覆蓋面。對信用較高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貸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給予優惠,並簡化辦理手續。降低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融資成本,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為村集體經濟組織融資擔保費率,原則上不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1?3。主要涉農銀行機構為有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擔保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發放貸款利率,在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幅度原則上不超過30%。

四、實行稅費減免優惠。按照有關政策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從事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落實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契稅、農副產品銷售合同印花稅、農業生產所用中古設備買賣房屋土地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傢有關規定,在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權利人名稱變更登記、資產產權變更登記涉及的契稅,免征簽訂產權轉移書據涉及的印花稅,免征確權變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登記費。

五、支持多種形式發展集體經濟。

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設施農業、特色農業及領辦創辦農產品加工企業,在項目安排、台中二手餐飲設備收購資金投入等方面優先給予扶持。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集體所有的耕地、林地、水面、草原、“四荒”等資源,通過獨資、入股、合作等方式發展村級集體經濟。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盤活閑置的辦公用房、廠房、倉庫、場地等不動產,通過租賃經營、合作經營、股份經營獲取收益。盤活校園、校舍、校田地,增加村集體經濟收入。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領辦創辦服務實體,開展代耕代種代收、技術指導、勞務輸出、物流倉儲、資金互助、委托管理等有償服務。鼓勵整合利用集體積累資金、政府幫扶資金等,通過入股或者參股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村與村合作、村企聯手共建、扶貧開發等多種形式發展集體經濟。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村級集體經濟發展。

六、創新村級集體經濟運行機制。

全面推進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將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組建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或經濟合作社),變集體資產共同共有為按股所有,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獨立的市場法人地位,發展新型集體經濟,促進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對城中村、城郊村、經濟發達村等因資源資產被征用形成的集體積累,除國傢規定分配給農民的外,其他所得作為集體積累資金,不得分光吃淨。依托各地產權交易中心,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完善運行機制,實行公開交易,全面推進集體資產資源處置入市,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七、推動化解村集體債務。組織開展村集體債務核實清查工作,採取剝離減債、收欠還債等方式,化解村集體債務。加大村集體債權清繳力度,重點糾正有償還能力、惡意拖欠村集體債務的行為。對村集體因發展社會事業產生的債務,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合理制定償還計劃,分期償還化解。對以個人或村集體名義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興辦村集體企業、建設和維護村級公共設施、墊交稅費等形成的既有村級債務,經債權債務雙方溝通協商,金融機構可區分不同情況,給予相應優惠政策。健全債務監控和責任追究制度,嚴防新增債務,對擅自舉債的,按照“誰經手,誰負責”原則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八、加強村級集體經濟管理。對未經批準違法開荒的新增集體耕地要加強管理,合理有償使用﹔對清理出的草原、“四荒”等資源,納入集體資源管理,區分不同情況,實行有償使用。規范資產經營和資源發包程序,加強農村集體合同鑒証工作。規范機動地管理,原則上實行一年一競價發包,承包期最長不得超過本屆村“兩委”任期。對違反國傢法律法規、顯失公平公正等損害集體利益的發包合同,依法進行糾正和規范。全面清理國傢公職人員和村幹部違規承包或無償佔有集體資產資源行為,嚴厲打擊“村霸”和宗族惡勢力非法侵佔集體資產資源行為。加強村級資產資源管理,發揮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民主監督作用和村規民約的自我約束作用。強化財務收支定期審計、專項審計及村幹部任期和離任審計,防止侵佔、挪用、截留集體資產資源等違法違紀行為。強化村級集體經濟管理主體責任,對發展村級集體經濟作出貢獻的,可給予多種形式的獎勵﹔對村級集體經濟管理不善、造成資產資源流失的,嚴肅追責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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