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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提升停車收費服務水平,完善長效管理機制,根據《杭州市道路停車收費工作考核辦法》,結合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實施范圍
實行道路停車收費管理工作的上城區、下城區、江幹區、拱墅區、西湖區和西湖風景名勝區。
二、實施主體
考核由杭州市道路停車收費監管中心(以下簡稱市停車監管中心)負責具體實施。
三、考核內容
(一)五城區刷卡率達60%以上,風景區達30%以上(10分)
刷卡率=杭州本地車輛月刷卡交易筆數/杭州本地車輛月總的交易筆數。
(二)服務有責投訴率低於0.5?(20分)
服務有責投訴率=月收費管理時間內服務投訴/月總的業務筆數。
(三)未收費率低於20%(15分)
未收費率=月收費管理時間內(8:00-20:00)“未收費”累計時間/月總的業務累計時間。
(四)停車場(庫)移交接管(5分)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按照《關於印發杭州市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移交接管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杭城管委〔2013〕3號、杭建設〔2012〕245號)要求,及時辦理移交接管,並按規定報備市停車監管中心。
(五)現場檢查(15分)台中二手冰櫃收購
要求規范收費行為,規范服務行為,規范舉止行為。市停車監管中心每月抽取各城區10%的停車收費點進行明查暗訪,並對接收的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的運營管理進行檢查,同時按“四結合”工作機制適時開展市、區聯合檢查。
(六)拒付費認定零差錯(5分)
按照《杭州市道路停車拒付費認定處置操作程序》(杭城管〔2009〕313號)執行,並做好圖像、影音等資料的采集取證,做到拒付費認定零差錯。
(七)“三統一”管理嚴格執行(10分)
各城區按規定統一收費管理、統一人員管理、統一收支管理,即:區道路停車收費服務中心統一管理轄區道路公共泊位停車收費工作、統一管理轄區內道路停車收費人員、統一收支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八)停車設施完好(10分)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市區道路公共停車泊位、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停車設施的管理。泊位設置與取消須嚴格按照《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庫)建設和管理辦法》(市政府令 第273號)執行;道路與公共停車場(庫)停車泊位及附屬設施完好;侵占泊位依據《非法占用杭州市區人行道及空地公共停車泊位處置程序》(杭城管〔2009〕295號)處置。
(九)包月和“三產”委托管理規范(5分)
包月車輛按照《關於做好杭州市住宅小區周邊公共泊位包月停車收費工作的通知》(杭城管〔2008〕154號)、《關於完善小區周邊道路公共泊位包月管理服務的通知》(杭城管〔2009〕162號)執行;“三產”委托管理按照《關於“三產”等門前公共停車泊位委托管理的實施意見》(杭城管〔2010〕127號)執行。
(十)其他(5分)
通過簡報、報紙、電視、微博、微信等媒體加大停車收費管理工作的正面宣傳報道;積極認真完成“錯時停車”年度目標任務、應急保障與領導佈置的其他任務。
四、考核方式
(一)刷卡率
(1)五城區:
40%≤刷卡率<60%,低於60%部分,每一個百分點扣0.2分;
低於40%部分,每一個百分點扣0.5分;
(2)風景區:
10%≤刷卡率<30%,低於30%部分,每一個百分點扣0.2分;
低於10%部分,每一個百分點扣0.5分。
(二)服務投訴
服務投訴是指市民(車主)通過12319城管熱線、12345市長公開電話、有獎舉報等渠道,反映停車管理存在的問題。分為一般投訴和有責投訴兩種。每超過考核指標0.1個萬分點扣1分。
一般投訴是指市民(車主)反映的問題經市停車監管中心甄別,發現區停車管理部門、收費(管理)人員存在違規、違紀嫌疑,但較難取證認定,從從嚴管理的角度確認的服務投訴。
有責投訴指經核實為有責的服務投訴、新聞媒體負面報道和領導督辦件。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督辦件扣2分/件;新聞媒體負面報道按影響程度每件扣0.5-2分;未主動分級受理處置導致市民、收費員越級上訪的,每件扣1分。
以下12319城管熱線、12345市長公開電話投訴和市民舉報的嚴重違規行為,經核實為有責的,每件扣1分:
1.截留停車款的;
2.泊位淡化的;
3.使用自備IC卡刷卡付費的;
4.未按照物價額度的收費標準進行亂收費的;
5.現金支付時,未出具足額道路停車專用發票(或出具非道路停車專用發票)或未出具POS機消費憑證的;
6.其它經核實的有責投訴。
以下12319投訴、12345投訴和市民舉報的違規行為,經核實為有責的,每件扣0.2分:
1.違反《關於完善小區周邊道路公共泊位包月管理服務的通知》(杭城管〔2009〕162號)相關規定的;
2.服務態度差,與車主發生爭吵或肢體沖突的;
3.拒絕車主刷卡付費的;
4.其他不按規范操作的行為。
註:城區未對投訴人(反映人)個人信息保密、收費員或市民越級上訪的,每件扣1分。
(三)未收費率
20%<未收費率≤25%,超出20%部分,每1%扣0.1分;
25%<未收費率,超出25%部分,每1%扣0.2分。
其中,經現場檢查、後臺核實,發現某收費工作點連續24小時未產生交易記錄,且非客觀原因造成的,扣2分/點;違規利用特殊、包月車輛錄入增加總業務筆數降低未收費率的,扣3分/點。
(四)停車場(庫)移交接管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各項手續辦理完畢且竣工驗收合格後,未按要求及時辦理移交接管的,扣2分/個;
在辦理交接後7個工作日內,將《杭州市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建設項目交接表》和《杭州市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建設項目遺留問題整改承諾書》報市停車監管中心備案,未按要求進行備案的,每件扣3分/個。
(五)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存在以下違規行為的,每件扣1分:
1.經核查發現收費員離崗超過15分鐘,政府投資公共停車場(庫)符合對外開放條件,但無人值守、未對外提供服務的;
2.機械立體車庫操作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3.發現利用自備卡刷卡截留停車款的;
4.車輛未駛離泊位,但發現後臺有15分鐘免費離開記錄的;
5.未按規定打特殊車輛(省、市相關文件明確)的;
6.擅自將停車場(庫)挪作他用的;
7.公共停車場(庫)未辦理泊位登記、收費價格審批手續對外開放的,
8.公共停車場(庫)停車出入卡遺失,未及時報失登記、未在後臺系統清除記錄的;
9.公共停車場(庫)已按項目要求設置網絡,但未連接而導致後臺系統無法核查相關信息的;
10.道路公共停車泊位、政府投資公共停車場(庫)收費管理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發票的。
現場檢查發現以下違規行為的,每件扣0.5分:
1.收費員穿著不整齊、未佩帶工作牌、穿拖鞋上班等影響職業形象的;
2.收費員因工作懶散(如:收費員玩手機遊戲、看報紙、圍觀他人打牌等與停車收費無關),導致未打計時單、未及時清空POS機內信息的;
3.停車收費員上班期間飲酒、睡覺、下棋、打牌等行為;
4.收費員現場用的坐凳、遮陽(雨)傘、包等用品破舊、臟亂等影響城市形象的;
5.在暗訪中發現存在收費異常行為的。
各城區應對每個政府投資公共停車場(庫)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證出現斷電、失火等突發狀況有應對措施。同時,對轄區停車收費管理做到每日一次巡查,並做好巡查臺帳(附表),市道路停車收費監管中心將檢查城區自查臺帳、抽查問題自糾情況。城區未做好應急預案、自查臺帳的,每月扣0.5分;抽查發現臺帳弄虛作假的,扣0.5分/件,未整改到位的,扣0.2分/件。
註:1.上述違規行為若二次抄告或市、區聯合檢查時發現的均雙倍扣分;
2.日常檢查扣分按“區系數”進行換算,聯合大檢查不按“區系數”指標扣分。
(六)拒付費
根據系統後臺顯示的“拒付費”記錄,每月逐一對“三要素”操作程序進行核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扣0.2分/起。如城區發生“拒付費”,須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逾期上報的,扣0.1分/起。
(七)“三統一”管理
1.統一收費管理要求:道路公共泊位停車統一由區道路停車收費服務中心收費管理;隻設一個銀行帳戶,所有道路停車收費收入必須存入該帳戶;通過POS機在收費工作點實際收取的金額,與信息平臺記錄的金額收入相符。違反統一收費管理任一要求的,每項扣3分。
2.統一人員管理要求:區道路停車收費服務中心統一管理轄區內的道路停車收費人員,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委托勞服中介機構簽訂);對新進收費人員實行培訓上崗制度,須經職業道德教育、業務技能等培訓,通過考核,頒發上崗證,對在職收費人員實行繼續再教育培訓制度,定期不定期地開展培訓工作,並做好臺帳;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國傢法規、《杭州市區道路停車管理和服務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等政策制度規定,保障收費人員的勞動權利義務與工資福利待遇,並接受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檢查。違反統一人員管理任一要求的,每項扣3分。
3.統一收支管理要求:區道路停車收費收費中心嚴格執行國傢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及《杭州市區道路停車管理和服務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等規定,統一收支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道路停車管理和服務資金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違反統一收支管理任一要求的,每項扣3分。
(八)停車設施管理
(1)停車泊位管理(2分)。凡經交警部門核發泊位登記證的市區道路公共停車泊位未納入轄區管理,泊位設置與取消未按《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庫)建設和管理辦法》(市政府令 第273號)執行的,每件扣0.2分/泊位。
(2)停車設施維護(6分)。凡核心區域泊位未實行收費管理,道路與公共停車場(庫)泊位淡化引起投訴或已明顯不完整的、標志牌等輔助設施缺失、破損的,每件扣0.2分/泊位(標志牌),未按要求整改的,雙倍扣分;泊位破損、油污或人行道道板松動等,未及時聯系市政、市容等相關部門修繕、處置的,每件扣0.1分/泊位,未按要求整改的,雙倍扣分;公共停車場(庫)消防設施不齊全的,每件扣0.1分;未按要求定期維護保養的,每件扣0.2分。
(3)侵占泊位處置(2分)。凡道路公共停車泊位被侵占未按照《非法占用杭州市區人行道及空地公共停車泊位處置程序》杭城管〔2009〕295號)處置的,每件扣0.2分/點。
註:泊位破損、油污或人行道道板松動等,有聯系市政、市容等相關部門修繕、處置的臺帳的(如函、聯系單、傳真等),不扣分。
(九)包月和“三產”委托管理
1.包月管理(3分)。凡違反《關於做好杭州市住宅小區周邊公共泊位包月停車收費工作的通知》(杭城管〔2008〕154號)、《關於完善小區周邊道路公共泊位包月管理服務的通知》(杭城管〔2009〕162號)相關規定或超過工作點額定包月量等,每件扣0.5分/點;未及時、正確提交包月車輛錄入信息或出現超指標新增包月量等異常情況的,每件扣0.1分/車次。
2.“三產”委托管理(2分)。凡受委托企業違反《關於“三產”等門前公共停車泊位委托管理的實施意見》(杭城管〔2010〕127號)規定的,每件扣0.5分/點;要求對委托管理點每月覆蓋檢查2次以上,並適時增加巡檢頻次,未達到巡檢次數、做好巡檢臺帳的,每件扣0.5分/點;同一問題二次抄告每件扣1分/點,終止該點委托管理協議,並納入城區收費管理范圍。
註:包月、“三產”委托、“三統一”管理出現嚴重違規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省、市主要領導批示督辦、媒體連續負面報道或審計、勞動監察等部門要求落實整改),對相應城區年終考核按不及格計分(低於90分)。
(十)其他
1. 未完成“錯時停車”年度目標任務、路內泊位未實現控制目標、應急保障與領導佈置的其他任務的,在年終得分中扣0.5分/起。
2.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表揚的,在當月考評中加1分/次?件。省級部門通報表揚、省級(含)以上媒體正面報道,在當月考核中加1分/次?件。市級部門通報表揚、市級媒體正面報道,在當月考核中加0.5分/次?件。如一件事情在多級層面媒體上正面報道,按最高媒體宣傳指標加一次分。
3.專項任務突出、在管理工作中有創新創優舉措的,經市道路停車收費監管中心審核確認,在年終得分中加0.2分/次?件
五、計分方法
(一)月得分(滿分100分)
城區月得分=刷卡率得分+服務投訴得分+未收費率得分+現場檢查得分+拒付費得分+“三統一”管理得分+泊位管理得分+包月和“三產”委托管理得分+宣傳報道得分
服務投訴得分=20分-投訴率扣分-有責投訴扣分/區系數
現場檢查得分=15分-現場檢查/區系數
五城區區系數=區收費工作點數/五城區工作點數平均值
風景區區系數=0.5
(二)年度得分
城區年度得分=城區月得分平均值+其他得分
六、結果公佈
市停車監管中心及時疏理考核情況,並匯總。定期通報考核結果,並報市相關領導和各區委、區政府。
年度考核情況在媒體上公佈,並報市相關領導和各區委、區政府。
七、考核評分細則
考核評分細則
內 容
要 求
分值
評分細則
刷卡率
五城區刷卡率達60%以上,風景區達30%以上
10
五城區:40%≤刷卡率<60%,低於60%部分,每一個百分點扣0.2分;低於40%部分,每一個百分點扣0.5分;風景區:10%≤刷卡率<30%,低於30%部分,每一個百分點扣0.2分;低於10%部分,每一個百分點扣0.5分。
服務
投訴
服務有責投訴率低於0.5?
20
未達到要求的,每超過0.1個萬分點扣1分。
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督辦件扣2分/件;新聞媒體負面報道按影響程度每件扣0.5-2分;未主動分級受理處置導致市民、收費員越級上訪的,每件扣1分。
以下經核實為有責的,每件扣1分:1.截留停車款的;2.泊位淡化的;3.使用自備IC卡刷卡付費的;4.未按照物價額度的收費標準進行亂收費的;5.現金支付時,未出具足額道路停車專用發票(或出具非道路停車專用發票)或未出具POS機消費憑證的;6.其它經核實的有責投訴。
以下經核實為有責的,每件扣0.2分:1.違反《關於完善小區周邊道路公共泊位包月管理服務的通知》(杭城管〔2009〕162號)相關規定的;2.服務態度差,與車主發生爭吵或肢體沖突的;3.拒絕車主刷卡付費的;4.其他不按規范操作的行為。
註:城區未對投訴人(反映人)個人信息保密、收費員或市民越級上訪的,每件扣1分。
未收
費率
未收費率低於20%
15
20%<未收費率≤25%,超出20%部分,每1%扣0.1分;25%<未收費率,超出25%部分,每1%扣0.2分。
註:經現場檢查、後臺核實,發現某收費點連續24小時未產生交易記錄,且非客觀原因造成的,扣2分/點;違規利用特殊、包月車輛錄入增加總業務筆數降低未收費率的,扣3分/點。
停車場(庫)移交接管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按照《關於印發杭州市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移交接管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杭城管委〔2013〕3號、杭建設〔2012〕245號)要求,及時辦理移交接管,並按規定報備市停車監管中心。
5
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各項手續辦理完畢且竣工驗收合格後,未按要求及時辦理移交接管的,扣2分/個。
在辦理交接後7個工作日內,將《杭州市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建設項目交接表》和《杭州市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建設項目遺留問題整改承諾書》報市停車監管中心備案,未按要求進行備案的,每件扣3分/個。
現場
檢查
規范收費行為,規范服務行為,規范舉止行為。市停車監管中心每月抽取各城區10%的停車收費點進行明查暗訪,並對接收的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的運營管理進行檢查,同時按“四結合”工作機制適時開展市、區聯合檢查。
15
以下違規行為每件扣1分:
1.經核查發現收費員離崗超過15分鐘,政府投資公共停車場(庫)符合對外開放條件,但無人值守、未對外提供服務的;
2.機械立體車庫操作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3.發現利用自備卡刷卡截留停車款的;
4.車輛未駛離泊位,但發現後臺有15分鐘免費離開記錄的;
5. 未按規定打特殊車輛(省、市相關文件明確)的;
6.擅自將停車場(庫)挪作他用的;7.公共停車場(庫)未辦理泊位登記、收費價台中二手餐飲設備估價格審批手續對外開放的;
8.公共停車場(庫)停車出入卡遺失,未及時報失登記、未在後臺系統清除記錄的;
9.公共停車場(庫)已按項目要求設置網絡,但未連接而導致後臺系統無法核查相關信息的;
10.道路公共停車泊位、政府投資公共停車場(庫)收費管理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發票的。
以下違規行每件扣0.5分:
1.收費員穿著不整齊、未佩帶工作牌、穿拖鞋上班等影響職業形象的;
2.收費員因工作懶散(如:收費員玩手機遊戲、看報紙、圍觀他人打牌等與停車收費無關),導致未打計時單、未及時清空POS機內信息的;
3.停車收費員上班期間飲酒、睡覺、下棋、打牌等行為;
4.收費員現場用的坐凳、遮陽(雨)傘、包等用品破舊、臟亂等影響城市形象的;
5.在暗訪中發現存在收費異常行收購餐飲設備為的。
各城區應對每個政府投資公共停車場(庫)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保證出現斷電、失火等突發狀況有應對措施。同時,對轄區停車收費管理做到每日一次巡查,並做好巡查臺帳(附表),市道路停車收費監管中心將檢查城區自查臺帳、抽查問題自糾情況。城區未做好應急預案、自查臺帳的,每月扣0.5分;抽查發現臺帳弄虛作假的,扣0.5分/件,未整改到位的,扣0.2分/件。
註:1.上述違規行為若二次抄告或市、區聯合檢查時發現的均雙倍扣分; 2.日常檢查扣分按“區系數”進行換算,聯合大檢查不按“區系數”指標扣分。
拒付費
按照《杭州市道路停車拒付費認定處置操作程序》(杭城管〔2009〕313號)執行,拒付費認定做到零差錯
5
根據系統後臺顯示的“拒付費”記錄,每月逐一對“三要素”操作程序進行核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扣0.2分/起。如城區發生“拒付費”,須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逾期上報的,扣0.1分/起。
三統一
管理嚴格執行
按規定統一收費管理、統一人員管理、統一收支管理,即:區道路停車收費服務中心統一管理轄區道路公共泊位停車收費工作、統一管理轄區內道路停車收費人員、統一收支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10
道路公共泊位停車統一由區道路停車收費服務中心收費管理;隻設一個銀行帳戶,所有道路停車收費收入必須存入該帳戶;通過POS機在收費工作點實際收取的金額,與信息平臺記錄的金額收入相符。違反統一收費管理任一要求的,每項扣3分。
統一管理轄區內的道路停車收費人員,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委托勞服中介機構簽訂);對新進收費人員實行培訓上崗制度,須經職業道德教育、業務技能等培訓,通過考核,頒發上崗證,對在職收費人員實行繼續再教育培訓制度,定期不定期地開展培訓工作,並做好臺帳;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國傢法規、《杭州市區道路停車管理和服務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等政策制度規定,保障收費人員的勞動權利義務與工資福利待遇,並接受勞動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檢查。違反統一人員管理任一要求的,每項扣3分。
嚴格執行國傢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及《杭州市區道路停車管理和服務資金管理試行辦法》等規定,統一收支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道路停車管理和服務資金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違反統一收支管理任一要求的,每項扣3分。
停車設施管理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市區道路公共停車泊位、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庫)停車設施的管理。泊位設置與取消須嚴格按照《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庫)建設和管理辦法》(市政府令 第273號)執行;道路與公共停車場(庫)停車泊位及附屬設施完好;侵占泊位依據《非法占用杭州市區人行道及空地公共停車泊位處置程序》(杭城管〔2009〕295號)處置
10
凡經交警部門核發泊位登記證的市區道路公共停車泊位未納入轄區管理,泊位設置與取消未按《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庫)建設和管理辦法》(市政府令 第273號)執行的,每件扣0.2分/泊位。
凡核心區域泊位未實行收費管理,道路與公共停車場(庫)泊位淡化引起投訴或已明顯不完整的、標志牌等輔助設施缺失、破損的,每件扣0.2分/泊位(標志牌),未按要求整改的,雙倍扣分;泊位破損、油污或人行道道板松動等,未及時聯系市政、市容等相關部門修繕、處置的,每件扣0.1分/泊位,未按要求整改的,雙倍扣分;公共停車場(庫)消防設施不齊全的,每件扣0.1分;未按要求定期維護保養的,每件扣0.2分。
凡道路公共停車泊位被侵占未按照《非法占用杭州市區人行道及空地公共停車泊位處置程序》杭城管〔2009〕295號)處置的,每件扣0.2分/點。
註:泊位破損、油污或人行道道板松動等,有聯系市政、市容等相關部門修繕、處置的臺帳的(如函、聯系單、傳真等),不扣分。
包月和三產委托管理
包月車輛按照《關於做好杭州市住宅小區周邊公共泊位包月停車收費工作的通知》(杭城管〔2008〕154號)、《關於完善小區周邊道路公共泊位包月管理服務的通知》(杭城管〔2009〕162號)執行;“三產”委托管理按照《關於“三產”等門前公共停車泊位委托管理的實施意見》(杭城管〔2010〕127號)執行。
5
凡違反《關於做好杭州市住宅小區周邊公共泊位包月停車收費工作的通知》(杭城管〔2008〕154號)、《關於完善小區周邊道路公共泊位包月管理服務的通知》(杭城管〔2009〕162號)相關規定或超過工作點額定包月量等,每件扣0.5分/點;未及時、正確提交包月車輛錄入信息或出現超指標新增包月量等異常情況的,每件扣0.1分/車次。
凡受委托企業違反《關於“三產”等門前公共停車泊位委托管理的實施意見》(杭城管〔2010〕127號)規定的,每件扣0.5分/點;要求對委托管理點每月覆蓋檢查2次以上,並適時增加巡檢頻次,未達到巡檢次數、做好巡檢臺帳的,每件扣0.5分/點;同一問題二次抄告每件扣1分/點,終止該點委托管理協議,並納入城區收費管理范圍。
註:包月、“三產”委托、“三統一”管理出現嚴重違規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省、市主要領導批示督辦、媒體連續負面報道或審計、勞動監察等部門要求落實整改),對相應城區年終考核按不及格計分(低於90分)。
其他
通過報紙、電視、微博、微信等媒體加大停車收費管理工作的正面宣傳報道;積極認真完成“錯時停車”年度目標任務、應急保障與領導佈置的其他任務
5
未完成“錯時停車”年度目標任務、應急保障與領導佈置的其他任務的,在年終得分中扣0.5分/起;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批示表揚的,在當月考評中加1分/次?件。省級部門通報表揚、省級(含)以上媒體正面報道,在當月考核中加1分/次?件。市級部門通報表揚、市級媒體正面報道,在當月考核中加0.5分/次?件。
註:1. 如一件事情在多級層面媒體上正面報道,按最高媒體宣傳指標加一次分;
2. 專項任務突出、在管理工作中有創新創優舉措的,經市道路停車收費監管中心審核確認,在年終得分中加0.2分/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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